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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界各国对同性恋的态度 荷兰通过同性恋婚姻法

时间:2012-9-17 23:18:22  点击:  来源:凤凰网  作者:未知

至今,女同性恋者被称为“列斯宾”(Lesbian),这和“列斯波之爱”、和古希腊女诗人莎弗有很大关系。她于公元前612年出生于列斯波岛,在富裕的贵族之家长大,度过了幸福的少女时代。后来,她受牵连而被放逐至西西里岛的西拉库沙,在那里结婚生子。几年后,她再返列斯波,开设了学园,教导少女们作诗、唱歌、跳舞。她曾和一个名叫雅蒂丝的姑娘热恋,可是后来这个姑娘和一个青年离开了列斯波。莎弗又和一个年轻的船员发生了许多感情上的纠葛。至今“列斯宾”(女同性恋者)的语源,就是取自“莎弗在列斯波和年轻姑娘冶游、娱乐”之意。

  在历史上,基督教会认为最严重的罪行就是同性恋,这不仅因为教会推行禁欲主义,而且认为,同性恋反自然就是反上帝,所以它比异性恋更为邪恶,同时,因为在独身、禁欲的条件下,修女和修士、修士和修女很容易发生同性恋,如果不对同性恋严厉镇压,就危及教会自身的生存。在《圣经》里曾提到过一个罪恶之城,那就是位于死海边的索多玛城。该城的居民罪孽深重,令上帝忍无可忍而降下大火和硫磺予以毁灭。

  这种迫害同性恋的做法在欧洲中世纪的中后期更趋严重,只是到近一二百年才有所好转。法国在放弃火烧女巫的陋俗以后,有很长一段时间改为火烧同性恋者。但是到了1752年,人们这方面的观念已改变了许多,《拿破伦法典》对同性恋“判罪”已作了相当程度的放宽,到了1860年社会已基本容忍同性恋。在英国,1861年以前法律仍明文规定对同性恋者要判死刑;到1861年,将死刑改为10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。直到1967年,英国法律才使彼此同意的成年人之间的同性恋关系合法化。

  同性恋是一种性文化现象,对待同性恋的态度更是一种性文化现象,因为它涉及观念、风俗、科学知识和法律等许多问题。从历史上看,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大致经历了从正常→罪恶→病态→正常的过程,其中从第三个阶段向第四个阶段的转变,是在20世纪后期开始的。

  各国政府在法律上对同性恋的态度也是不一样的,英国的英格兰、威尔士于1967年就正式把成年人之间自愿而谨慎地进行的同性恋视为合法,而苏格兰是1980年才承认的。北欧国家对同性恋较为宽容,挪威于1972年承认其为合法,而瑞典在1944年就已承认了。1982年12月,美国的旧金山通过《同居法案》,承认同性恋家庭为合法,目前美国的50个州已有一半将同性恋合法化,其高等法院的法官对此所持的态度也接近均势。在俄罗斯,同性恋日前仍被视为非法,但同性恋团体的成员已占总人口的3%至5%,1989年底,莫斯科出现了“性少数派协会”,其纲领声称:“目的是为具有各种性倾向的人们争取完全意义上的同权”,“我们不会把自己的爱好强加于任何人,但我们将作为自然所创造的人而存在”。

  总之,如果说人们对性的态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文明、科学与开放的程度,那么对同性恋的态度更是一个明显的标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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